慈善会概况
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

为加强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的财务管理,保障慈善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,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、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一般原则

(一)分类管理的原则。慈善资金、正常办公经费、会员活动经费三项资金平行使用,分级审批。

(二)封闭管理的原则。慈善资金及其利息除章程另有规定外,只能用于慈善事业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(三)专项核算的原则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、复式记帐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,会计实行电算化管理。

(四)公开透明的原则。慈善会秘书处每季度将捐赠款(物)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汇报。财务帐目应接受财政、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检查、审计和监督,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(物)的使用情况,接受社会的监督。

二、资金收入

(一)慈善资金的收入

1、社会各界捐赠的款(物)收入;

2、政府资助;

3、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。

本会在慈善资金内部设立基本金。基本金的来源为:

1、本会成立时首次募集的创始慈善基金;

2、每年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的20%划入基本金;

3、定向募捐的专项基本金。

每年动用的基本金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基本金的20%。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慈善事业,使用途径类同一般慈善资金。

(二)慈善会办公经费收入

1、区财政核拨的本会工作办公室人员经费、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;

2、办公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。

(三)会员活动经费收入

1、按5%的比例从上一年度不定向募捐资金总额中提取;

2、会员缴纳的会费;

3、专项活动赞助费;

4、政府资助;

5、会员活动经费产生的利息收入。

资金收入管理

(一)慈善资金收入的管理

1、凡收到社会各界捐赠的款(物),必须开具《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》给捐赠单位或个人;

2、收到的捐赠款项,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,专款专用;

3、收到捐赠的物资要专人负责管理,及时验收入库,并按物资品种、数量及金额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;

4、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慈善资金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;

5、建立慈善资金档案,永久保管。

(二)办公经费收入管理

办公经费收入管理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三)会员活动经费收入管理

1、凡收到会员会费,必须开具《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给会员;

2、凡收到会员专项活动赞助费,必须开具《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》给会员;

3、会员活动经费应按规定存入银行专户,专款专用。

四、资金支出管理

(一)慈善资金财务支出管理

1、定向捐款按捐赠人意愿实施;

2、使用不定向捐款分级审批,权限如下:

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20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由会长办公会审批;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由常务理事会审批;50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使用。

(二)正常办公经费财务支出管理

1、人员支出

在编人员的工资、奖金、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,按照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;聘用人员的工资,由聘用单位参照主管部门相应标准执行;本会兼职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。

2、日常公用和项目支出

日常公用和项目支出经费由本会办公室掌握使用。1,000元(含本数)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;1,000元以上至10,000元(含本数)以下由秘书长审批;10,000元以上至200,000元以下(含本数)由会长审批;200,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审批。

(三)会员活动经费支出管理

1、会员活动经费收入必须用于会员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

2、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预先编制预算,经会长审批后按预算执行;

3、专项赞助费支出按赞助者的意愿执行;

4、会员活动经费的审批权限:

5万元(含本数)以下由秘书长审批;5万元以上至2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由会长审批;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由会长办公会审批;50万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
五、票据管理

(一)银行支票的管理

1、出纳向开户银行购入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,并作好辅助记录,将使用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,以便备查;

2、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、奖金、劳务、酬金、助困资金等使用,其他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;

3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,遵守票据管理办法,不得填开空头支票。

(二)收据管理

1、会计领购《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》必须做好连号登记,专柜妥善保管。财务应建立收据领、销、存登记簿,收据存根按规定交财政审验后,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,不得随意销毁;

2、各联络点及有关工作人员领用收据应与会计办理领用手续,用完后凭存根联与会计办理核销。

六、财产物资管理

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两大类。

(一)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、专用设备、一般设备、文物和陈列品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。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(含本数)、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。

(二)低值易耗品: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、使用期限较短、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。

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联络点建立财产帐册,财务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,核对帐实是否相符,盘盈、盘亏必须查明原因,按上级部门的要求,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处理。

七、捐赠物资的管理按《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八、宝安区慈善会可根据实际情况,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。

九、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。

十、本制度由2018417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。